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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某拿着假的湖南某公司(国企控股)的合同章向常州某公司借款4500万元人民币,借款到期后,常州某公司在多次向王某催收,王某一直推诿,常州某公司找到湖南某公司,要求湖南某公司立即还款,湖南某公司告知合同章是王某伪造,公司对王某借款一事毫不知情,直接否定借款事实,常州某公司在委托上海德禾翰通(常州)律师事务所曹月轮律师代理之后,曹律师查到王某名下已无任何财产并负载累累,湖南某公司尚有上千万应收账款,曹律师以股东借款行为属于“表见代理”得到法院支持,最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,执行湖南某公司的应收账款,委托人损失得以挽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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