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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战而屈人之兵,善之善者也(二)

 发表日期:2021-04-25 21:29:06 浏览量:958

       一位睿智谦逊的老朋友委托的追索货款案,前几日刚结,本案未经开庭,被告便主动投降,朋友对此结果十分满意也颇感意外,而一切皆在我掌控之中。
       河北X县某公司的货款久拖不下,朋友多次催要,该公司均以产品质量问题拒绝支付,朋友遂委托我提起诉讼,金额虽然不大,但是侮辱性极强,朋友难咽这口恶气,我在研究证据材料时发现,双方曾经微信订立合同约定:可以由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。如果在河北起诉,我将耗费大量出差时间且难免舟车劳顿之苦,再则河北疫情严重,对方以逸待劳,占尽主场优势,吾研读合同发现,合同约定可以向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,但并未排除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,我与助手便在朋友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法院提起诉讼,然而,金钱法院以约定需方管辖为由,裁定不予立案,此时如果坚持上诉,将会导致案中案,诉讼时间极漫长,迟来的正义要打折啊!
       通常,这种事情要么远上河北某县立案,要么向上海相应中级法院上诉!但是吾做了第三种选择,我收起购销合同,仅凭一份对账单作为证据向金山法院起诉,面对助手不解的表情,吾淡然一笑,让她只管立案,这次,金山法院很快立案,随后通知开庭,此时敌我双方境况反转,我方占尽主场优势,对方身处河北县城,过来开庭需要乘坐起码三种交通工具,遭受差旅之苦,最终又难免惨败。在临近开庭前十日,对方终于主动联系朋友,表示愿意付款,请我方撤诉,朋友此时并未咄咄逼人,而是委托我再发一封诚意满满的催款函,对方在接函后立即付款。
最终,我们的正义没有打折!
      《孙子兵法》曰:出其所不趋,趋其所不意,善于发现被告的弱点,是我们取胜的关键,能够不战而屈人之兵,善之善者也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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